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安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4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镇**村**号,现住河南省新郑市张寨社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丹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丹东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20日至2019年11月20日、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0月6日至2019年10月20日)。
丹东市公安局振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2018年1月起,从高某某手中进购大量生产假性药的原材料及包装物,并组织郭某某等人,在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利用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成分西地那非等原料,非法生产加工黄金玛卡、黑金刚、每粒坚、早泄克星、精品伟哥、硬七天、金枪不倒、虫草鹿鞭王、速效伟哥等30余种性药,以其长期居住地河南省新郑市为集散地,通过到全国药品交流会上联系客户的方式迅速建立客户群,利用快递等进行运输,销售性药的价格区间在每瓶35元,每次出货量在5000元左右,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销售网络涉及全国10多个省市,涉案金额达到500余万元。经鉴定上述药品按照假药论处。其中马某某负责向高某某购买原料西地那非,通过网络购买包装,将购来的原料机包装运至母亲郭某某家中存放,并在郭某某家中进行假药成品,郭某某将制作假药原料及包装放在其家中,并帮助马某某生产制作假药,司某某系**邻居**,按月开工资,一起帮助马某某生产制作假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因本案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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