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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马明艳)(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刑刑不诉〔2019〕26号

被不起诉人马**,女,********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672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高作镇北庄村二组**号,现住河南省荥阳市贾峪镇马沟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24日被泌阳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第一次退回泌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2019年3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3月12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12日重新移送。

泌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1月份的一天,泌阳县泌水办事处居民石灿因生意业务发展需要资金,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自称贷款公司的老总赵*(已判决)和会计马**,经双方商定,2018年1月16日石灿先将3000万元贷款三个月的利息180万打到赵然指定的一个叫张童谣交通银行卡(卡号为6222620620031225492)上,石*将和赵*、马**谈好贷款的情况告知朋友陈*伟,并安排陈*伟给赵*指定的账户打款。2018年1月16日下午陈*伟安排其朋友薛*在泌阳县大桥路北段的中国建设银行,用卡号为62108052990999999的银行卡,往石*给的赵*指定的交通银行卡上转账180万元,赵然和张*谣在郑州市的三个交通银行网点将180万元取出。随后,赵*向石*发出虚假转账信息后失联无踪迹,被害人报案。

2、2018年1月份的一天,开封市居民张*林因信阳一地产公司的朋友需要3000万元资金,张*林通过郑州市世家金融公司的朋友何*巍认识了自称是北京一家金融公司的老总赵然和会计马**,并听何*巍说赵然手中有闲置的资金。1月10日张*林在驻马店和何*巍、“金融公司老总”赵*及“金融公司的会计”马**见面,双方谈好借款事项后,何*巍和赵*、马**回了郑州,路上赵*对何*巍说要先交100万的定金,何*巍说要和张*林商量后再定,晚上何*巍和张*林联系说赵*让先交100万元的定金,不先交定金,就不做这笔业务了,张*林说先交30万元的定金,何*巍和赵然联系后,同意先交30万元的定金,1月11日张*林让其朋友吴*睿转30万元到何*巍银行卡上,何*巍在和赵*、马**见面后,赵*说公司规定贷款的定金要转到公司财务人员的卡上,遂安排马**将马**一张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28450718082840276)的号发给何*巍,经张*林同意后何*巍将30万元转到马**指定的农业银行卡上,张*林和何*巍见了赵*和马**后,双方约定下周一签合同后打贷款,随后赵然、马**失联无踪迹,被害人报案。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马**在伙同赵然实施诈骗过程中,未参加预谋,未分获赃款,虽有客观参与行为,但主观故意不清,且有部分赃款下落不明,虽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认定马**的犯罪事实仍然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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