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19〕4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71988********,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6月5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8月8日至2019年9月7日;自2019年9月29日至10月28日)。
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被害人马某乙通过微信聊天认识了一名名叫马某甲的男子,随后二人一直保持婚外恋关系,期间被不起诉人马某甲以马某乙女儿为要挟要求报案人马某乙给其拍不雅视频,随后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又以公布不雅视频为由,先后敲诈勒索被害人马某乙共计4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金色苹果6splus手机、黑色苹果X手机退回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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