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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马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新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21963********,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经营者,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和**号楼**单元**号。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新抚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案于2020年9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18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曾于2017年至2018年末在被害人吴某某经营的抚顺中燃工程施工队负责燃气管线工程施工,2019年初赵某某离开吴某某经营的抚顺中燃工程施工队。2019年10月20日,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刘某甲以向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要燃气施工管子为名(赵某某同意将管子送给马某某、刘某甲父亲刘某乙),由刘某甲雇佣车辆将被害人吴某乙施工队放置在新抚区十四道街“辽宁诚实监理公司”西南侧空地处的燃气管线施工用钢管及顺城区葛布新地号社区后院处的燃气管线施工用钢管全部拉走(共计重4070千克,经价格鉴定:18811元),以10800元价格卖给葛布钢材市场废品收购站的李某某。之后,刘某甲分给马某某3000元,给赵某某花500多元买了五条“爱你”香烟。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认定马某某构成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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