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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马某某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州检第二检察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79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79********,苗族,文盲,进城务工人员,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人,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村委会**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南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因南涧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南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南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2020年2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4月24日南涧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南涧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8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受雇于通过百度贴吧招工启示认识的微信名为“花木兰”的人,准备以15000元的价格运输一批毒品至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店门口交给受“四姐”指使、在“小花”的指挥下前来接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当日20时26分,张某某将毒品交给马某某后被南涧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张某某递给马某某的塑料袋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8包,经称量净重1517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南涧县公安局认定马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大理州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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