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西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8
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51967********,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路**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2月5日,嫌疑人马某某在西城区展览路农业银行内,谎称帮助事主吐尔逊·哈生办理2000万元无息贷款,诈骗事主吐尔逊·哈生人民币149990元,后被查获。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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