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1〕2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31988********,满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镇**村**屯**号,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某,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1年2月4日补充完毕后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2014年 1月6日11时许,被害人卢某某来我所报案称,其于2012年3月份被马某甲和马某甲的父亲马某乙以假房屋所有权证做抵押骗被害人40万元(双方签订协议时是50万元人民币,立案前已归还10万元人民币),被害人在2012年3月17日和3月18日分别给了马某甲和马某乙15万元人民币和35万元人民币,共计50万元人民币。现马某甲和马某乙已将50万元人民币还给卢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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