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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马某某)(公开版)_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彰检公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111964********,汉族,大专文化,彰武县*甲置业有限公司和彰武县*乙置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捕前住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里**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26日被彰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彰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彰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彰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1月1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3月23日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彰武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撤回起诉。

彰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2月1日9时00分至2017年7月25日9时00分,贾某某在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彰武镇某园社区中华路*号某某银行内先后分六次给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支付人民币25万元,马某某称能帮助贾某某到法院提起民事及刑事诉讼将周某某欠其的欠款追回。2017年7月25日9时00分,贾某某发现马某某并未帮助其提起诉讼,并将自己电话拉入黑名单,发现自己被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彰武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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