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21968********,回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云南省大理州漾濞县**镇安康街**号。因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2018年9月26日至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丽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于2020年3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瑞丽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14日,公安机关在马某某经营的位于瑞丽市**市场**号的**木雕店铺内查获马鹿角一件、榧木花瓶两件、榧木茶盘一件。经鉴定,查获的榧木花瓶、榧木茶盘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价值为人民币11000元。查获的马鹿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同时被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查获物品价值人民币337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瑞丽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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