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4199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住平城区**街**路**。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经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4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由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大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4日,大同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民警配合吕梁市文水县公安局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位于西环路口**经销部涉嫌销售假冒白酒,现场查获疑似假冒汾酒20年三箱并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带回支队审查。经询问马某某,其供述假冒汾酒是从吕梁市文水县杜惠虎手中购买。从2019年8月至今,马某某分多次从杜惠虎处购进假冒汾酒一千余箱,购进价格约473330元,并通过其经营的**经销部以正常真酒的市场价格销售至大同市消费者的手中,从中获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具体销售数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马腾,男性,1990年12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419901228205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住平城区北都街与西环路交叉口福士喜烟酒经销部。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经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4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腾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由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大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4日,大同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民警配合吕梁市文水县公安局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位于西环路口福士喜烟酒茶经销部涉嫌销售假冒白酒,现场查获疑似假冒汾酒20年三箱并将被不起诉人马腾带回支队审查。经询问马腾,其供述假冒汾酒是从吕梁市文水县杜惠虎手中购买。从2019年8月至今,马腾分多次从杜惠虎处购进假冒汾酒一千余箱,购进价格约473330元,并通过其经营的福士喜烟酒茶经销部以正常真酒的市场价格销售至大同市消费者的手中,从中获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具体销售数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腾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