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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骆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社区**委**组**号。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骆某某、谢xx、胡xx(另案处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王x、李x(另案处理)涉嫌非法经营罪、高x、黄xx、李xx(另案处理)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2020年3月26日至4月26日,2020年6 月 10 日至 7 月 10 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2020年3月11日至3月26日,2020年5月26日至6月10日)。

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薛xx被诈骗案中,实施诈骗的犯罪嫌疑人电话卡是从李x处卖出。经查,2019年10月至今,李x在没有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向他人出售实名电话卡,非法获利15000元左右。自2019年10月至今王x从李x处收购实名电话卡,在没有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向他人出售,非法获利17000元左右。谢心宇从李x处收购实名电话卡,把卡卖给犯罪嫌疑人骆某某,骆某某再进行倒卖。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骆某某倒卖的电话卡是否被他人利用实施信息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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