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公诉刑不诉〔2016〕16号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9****,汉族,中专毕业,社旗县**医生,住社旗县下洼***。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7月2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5年8月26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5年9月26日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15年10月2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5年12月10日再次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16年11月1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社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6月份,河南省社旗县***村村民骆某某以掌握梁某某套取新农合一般诊疗费及门诊统筹费等证据为由,让梁某某给其人民币12000元,否则骆某某将向县纪委、检察院等国家机关举报,梁某某迫于无奈,通过河南省社旗县***主任范某某调解,梁某某由范某某转交给骆某某9000元现金,在范某某还未将9000元现金给骆某某时,范某某被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带走调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社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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