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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骆炳园)(公开版)_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骆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公民身份号码3621251979******** ,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上犹县油石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1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6月28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上犹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22日晚,犯罪嫌疑人骆某某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由上犹县油石乡**街往上犹县社溪镇方向行驶。18时13分许,当行驶至油石乡**村路段时,撞到前方同向温某某手拉的人力二轮手推车,造成车辆受损,温某某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月4日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经上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骆某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温某某不负本事故责任。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犹县公安局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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