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托里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高XX,曾用名高X1,男,197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422219XXXXXXXX,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现任乌苏市农商银行乌苏农商银行XX镇支行行长,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住乌苏市XXXX路XX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9年1月22日被额敏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2月21日被额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塔城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XX涉嫌强迫交易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移送塔城地区检察分院审查起诉,塔城地区检察分院于2019年7月3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4日、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塔城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5年秋,乌苏市居民龚XX因置办养殖场需要,从乌苏农商银行古尔图镇支行贷款300万元,时任乌苏农商银行西湖镇支行行长晁XX(另案处理)担保了该笔贷款,后因龚XX经营不善无法偿还乌苏农商银行贷款。晁XX因系龚XX贷款担保人,为了帮助龚XX偿还该笔欠款,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间,晁XX在乌苏农商银行董事长李XX(另案处理)、副行长王XX(另案处理)的同意默许下,晁XX通过龚XX先后从乌鲁木齐市新疆天物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订购EV生物菌肥(以下简称:菌肥)共计300吨,向乌苏农商银行位于皇宫镇、西湖镇、古尔图镇、车排子镇、甘河子镇的支行网点分摊代销任务,并向辖区种植户推广销售菌肥。乌苏农商银行皇宫支行行长高在前期强行向辖区种植贷款户摊派滴灌肥后,变本加厉,致种植户生计于不顾,不管辖区种植户是否愿意购买,均以“影响申请贷款、贷款额度”相威胁,再次强迫辖区农户购买该菌肥60吨,非法获利96万元,事后晁XX分得赃款48万余元,高XX分得赃款1万元,其余46万余元用于偿还龚XX在乌苏农商银行的贷款。而乌苏农商银行西湖镇支行行长王XX在向辖区种植户摊派处理10.5吨生物菌肥后,也因无法在辖区推行而终止。目前摊派至车排子镇、甘河子镇等各营业网点的菌肥尚未销售。乌苏市皇宫镇的20余户农户从乌苏农商银行皇宫支行购买菌肥后,因无法正常使用该菌肥,给农户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2. 2012年至2017年期间,乌苏市农商行董事长李XX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操控下属支行从受理、审批、信贷审查、贷审会等多部门,为自己关系人贷款的违规违法发放一路绿灯,违法向其关系人(儿子李XX祥、妻妹张XX)发放在利率和担保条件、审核程序方面优于其他同类贷款条件的担保贷款8笔共计6030万贷款。其中,乌苏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现乌苏农商银行)郊区信用社主任高XX,因为知晓借贷人李XX、张XX与李XX的关系,畏惧李XX的权势,没有坚持原则,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贷前调查、审核程序履行职责,在明知是超额度和贷款资料不齐全,担保人提供的材料不具备大额贷款的情况下发放贷款4笔,具体贷款情况如下:
(1)2013年10月27日,李XX以其经营宏祥建筑设备租赁站缺少流动资金购买钢材为由,通过乌苏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人员于XX、王XX、王XX、李XX、薛XX5人担保的方式,从乌苏市农村信用合作社郊区信用社办理利率为6.0‰的750万担保贷款;
(2)2013年10月27日,张XX以其经营的乌苏市宏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购买原料为由,通过乌苏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人员张X花、单XX、王X、李X萍、蔡XX5人担保的方式,从乌苏市农村信用合作社郊区信用社办理利率为6.0‰的780万担保贷款;
(3)2014年10月28日,李XX以其经营XX建筑设备租赁站购买租赁设备为由,通过乌苏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人员于XX、王XX、李X萍、王XX、薛XX5人担保的方式,从乌苏市农村信用合作社郊区信用社办理利率为5.0‰的780万担保贷款;
(4)2014年10月27日,张X萍以其经营的乌苏市XX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购买原料为由,通过乌苏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人员张X花、单XX、王X、李X萍、蔡XX5人担保的方式,从乌苏市农村信用合作社郊区信用社办理利率为5.0‰的780万担保贷款。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塔城地区公安局认定高XX构成强迫交易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塔城地区检察院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