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街**委*组,住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5月14日被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3日由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17日凌晨0时20分许,在白山市浑江区国王KTV正门前,陈某某因陈某某无故用雪球打其面部一事与陈某某发生争吵,陈某某的丈夫杨某与陈某某的朋友李某某上前劝阻时,陈某某的朋友于某某上前与杨某撕扯,并与李某某一起殴打杨某,继而李某某、陈某某、于某某、李某某、赵某及于某某的朋友高某某,高某某的朋友吕某、李某共七人一同将杨某及陈某某殴打,期间陈某某、吕某(二人均已处)用拳头击打杨某面部至杨某鼻骨骨折,经白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行为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寻衅滋事”行为,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殴打被害人程度较轻,构成故意伤害行为的故意,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本案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犯有寻衅滋事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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