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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高作峰)(公开版)_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安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许县**镇**村,现住河南省新郑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6月3日被丹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丹东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20日至2019年11月20日、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0月6日至2019年10月20日)。

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8年1月起,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组织张某甲、刘某某、王某甲、张某某、马某甲、梁某某、杜某某、杨某某、王某乙等人,在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利用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成分西地那非等原料,非法生产加工虫草鹿鞭王、黄金玛卡、精品伟哥、黑金刚、每粒坚、早泄克星、硬七天、金枪不倒、速效伟哥等50余种性药,以其长期居住地河南省新郑市为集散地,通过到全国药品交流会上联系客户的方式迅速建立客户群,利用快递等方式进行运输,销售性药的价格区间在每条35元,每次出货量在6000元左右,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销售网络涉及全国10多个省市,涉案金额达450余万元。其中高某某负责在外地购进制作假药原料(西地那非),通过网络购买包装,在河南省新郑市**镇设了三个加工点(小司、柏树刘村、三东桥),并雇佣员工分别在三个加工点生产制作假药,后通过网络向全国销售。张某某负责柏树刘村加工点管理雇佣员工生产制作假药,同时负责网上联络客户对外销售假药。杜某某、梁某某、杨某某、马某甲系*甲工点员工,负责帮助高某某生产制作假药。张某甲系*乙工点负责人,带领王某在该处帮助高某某进行假药生产制作及发货销售。刘某某系*丙工点负责人,帮助高某某生产制作假药,并联系业务向全国各地销售。在此期间,高某某向马某乙销售原料西地那非。

经鉴定,上述药品按照假药论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因本案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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