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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高子玮)(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市汉检刑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台湾省台中市太平区**路**巷**号,高中文化。2019年12月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安康市公安局恒口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

本案安康市公安局恒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0日补查重报。

安康市公安局恒口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陈某某(已起诉)自2019年10月加入台湾**科技有限公司后,按照公司上线的指示,利用他人的身份信息注册虚拟币交易账户后交给上线,同时利用网上银行验证非法收购的银行卡后,将可以正常使用的银行卡配套U盾交给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和小明(身份不明),由二人带至台湾后,上线利用这些虚拟币交易账户和银行卡快速转移被诈骗的资金,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和止付措施。2019年10月14日10时许,被害人李某某被人以冒充领导要求转账的方式诈骗人民币30万元。当日陈某某按照上线的指示伙同黄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聚星精品酒店502房间内,利用吴某某的身份信息在火币网注册了虚拟币交易账户后通过微信将账户交给上线,由上线将其中的20万元被骗资金转移。

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高某某涉嫌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一是陈某某等人掩饰、隐瞒被害人李晓圆19.994万元被骗资金犯罪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未参与犯罪;二是全案证据无法证实高某某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护照、手机、现金等物品因未随案移送,在本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由公安机关予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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