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1401031967********,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家住北京市海淀区**园**号楼**单元**号,现任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无前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于2019年11月13日、2019年12月30日两次退回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终结后,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1月29日重新移送本院。期间,延长办案期限半个月。
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担任董事长的中国**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总包方承建平凉“明发・欧洲城”小区建设项目,开发商厦门明发集团委托平凉鼎盛置业投资公司在平凉负责该项目具体事宜。2015年后,中国**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北京联阳等五家劳务公司,自2016年至2019年1月,该公司累计拖欠北京联阳劳务公司、北京涛平劳务公司、中国四海直属劳务公司、四川环宇劳务公司、西安天工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农民工271人工资共计2754.535万元。2019年1月31日、5月20日,高某某向平凉鼎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100万元、平凉鼎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1655万元,全部付清拖欠工资。
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系多因一果,中国四海与平凉鼎盛在施工过程中均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但主要是哪方过错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事实不清;高某某作为中国**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是否确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证据不足。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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