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宽检公诉刑不诉〔2018〕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7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服刑在押人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乾安县**镇**村。2017年7月7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临时羁押于宽甸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8年1月12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2月12日移送审查起诉;于2018年3月27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4月2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于2017年12月28日、2018年3月13日、2018年5月2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与高某乙、李某某、王某甲、高某丙,是以高某乙为首,高某甲、李某某、王某甲、高某丙为骨干成员的非法经营黑彩3D 团伙。该团伙以高某乙为首,负责联系上下线、出资、管理及雇佣高某甲、李某某、王某甲、高某丙等四人为其经营黑彩3D;高某甲主要负责团伙非法经营黑彩的记账和结算工作,李某某负责按照高某乙的要求及每天黑彩结算情况给上下线汇款工作,王某甲、李某某、高某丙负责通过手机接收下线安德军、国远芳、王立晶等人的报号并向高某甲汇总、协助记账工作,高某丙还负责通过高某乙联系由东生、吴达获取的赌博网站盘口,通过网络向非法赌博网站上报直选号,是分工明确、并按百分比获利的特大非法经营3D 的犯罪团伙。其中:2015 年4 月至2015 年10 月期间,收下线王立晶收购上报的黑彩3D 号金额为20 余万元;高某乙、高某甲、李某某、高某丙等人获赃款人民币20 余万元,已被挥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高某甲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高某甲参与向王立晶非法销售3D福利彩票,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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