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镇**村**组**,现住平陆县**镇**村**组,个体经营。 2018年11月18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平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被平陆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现在家。
本案由山西省平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7日补查重报。
山西省平陆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17日晚上11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独自到被害人卫某某租住在圣人涧镇东韩窑租住房后,在房门口敲窗、吵闹等,要求与其关系暧昧的卫某某开门,卫某某嫌影响不好便将门开了个缝隙,高某某用脚将门踹开,强行进入,并到卫某某脸上扇了两巴掌,遭到卫某某强烈反抗,对其实施殴打并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平陆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案发当晚被害人卫某某是否被强奸,现有案卷中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口供、证人证言等证据均不能证实,被害人陈述的被强奸的事实得不到其他证据印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经过二次退查,仍然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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