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34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9月2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5日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2019年7月24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8月22日补查重报,同年9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2019年9月29日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1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长治市城区公安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12日,长治市城区公安分局补充侦查完毕重报本院。
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2013年初,被害人岳某某和李某合伙经营长治市**地产有限公司,后双方产生纠纷,李某将岳某某起诉,法院判决岳某某欠李某公司150万人民币。拿到判决后李某安排张某和牛某某、崔某某(另案处理)、孟某某等人多次找岳某某索要并明示,如果岳某某不给钱的话就让张某、高某某等人一直跟着岳某某,并要求岳某某将长治市城区**小区的房产过户。2016年12月30日下午,牛某某、高某某、张某等人到长治市城区**小区找岳某某要钱,岳某某妻子报警后他们离开。2016年12月31日下午,牛某某、高某某等人在长治市城区**小区门口拦住岳某某并上了岳某某的车,牛某某开着马自达轿车跟在后面。因岳某某拒绝配合,牛某某、高某某等人将岳某某控制在其车内长达12个小时之久,期间张某乘坐一辆白色霸道车至长治市城区**小区门口对岳某某进行恐吓,要求其还钱,和张某一同前来的男子进入控制岳某某的车内对其进行不间断殴打,后二人离开。其他看管岳某某的人,直到次日才让岳某某离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高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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