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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高明)(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二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高*,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汉族,中共党员,**文化程度,利辛县****购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利辛县**镇**村***户。2019年8月14日,高*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本院决定对高*取保候审。

本案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第一次退查时间为2020年9月21日,补查重报时间为2020年10月20日。第二次退查时间为2020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时间为2020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延长时间为2020年11月21日至2020年12月5日。

利辛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1月份,利辛县****购销有限公司向**县**皮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号码0396****-0396****,涉及金额583840元,税款99252.8元。该笔业务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李**指示高*为其虚开了以上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县**皮业有限公司汇给利辛县****购销有限公司货款后,通过高*、李**(另案处理)、尚**等银行账户回流到**县**皮业有限公司。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利辛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高*不起诉。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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