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271969********,汉族,文盲,农民,云南省永仁县人。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020年5月9日被永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住永仁县**镇**村委**组**号。
本案由永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6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永仁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15日至8月15日)。
永仁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系永仁县某某镇某某村委某某组村民,其房屋后门下面房距离墙脚1米的位置有红椿树一棵,因红椿树生长年限较长、枝叶茂盛,高某某担心树枝断落打到房屋及电线,决定将树木砍伐。2020年1月30日,高某某用油锯、砍刀、麻绳砍伐红椿树,其儿子甲某某、乙某某及亲戚罗某某、李某帮助拉绳子、断桐子。砍伐结束后主干的红椿树原木高某某送给李某并由李某于当天运回家。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树木木种为楝科香椿属红椿木材,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树种;伐桩的立木蓄积为2.7802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仁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高某某非法砍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红椿树原木4件,油锯、麻绳、砍刀各1件退回永仁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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