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应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孝感市孝南区***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应城市陈河镇**村**湾*号,住孝感市孝南区孝天大道龙店****楼。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应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应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高某某、陈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拒绝申报财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应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发现高某某、陈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咸宁的债权1200余万元,高某某多次要求把咸宁的部分债权、抵押给他的部分在建房划转给陶某某,但陶某某不同意接受,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应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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