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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高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韩城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镇**村*组,村民,住韩城市新城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本案的基本事实是:

2019年11月26日,高某某与郭某某因债务纠纷在电话内发生口角,当晚23时许,双方约定在327国道**镇**段**路口见面,高某某驾驶江铃皮卡车从新城区出发,在327国道去往猴山的三岔路口,高某某的皮卡车与郭某某的大众迈腾轿车正面相撞,高某某下车后,持铝合金管砸郭某某车辆前挡风玻璃及车窗、边框等部位,并将郭某某从车内拉出殴打,后高某某之子驾驶皮卡车将二人拉至**村路边高某某的场子,高某某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公安机关将二人带至板桥派出所,由郭某某亲属将郭某某送医院治疗,后派出所将高某某送医院治疗。韩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大众迈腾轿车受损价格28290元,江铃皮卡车受损价格7670元。案发后,高某某向郭某某赔偿18万元并取得郭某某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认定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定性不当,高某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因无鉴定意见,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韩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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