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高**,绰号高胖,男性,19**年**月**日出生,现年37岁,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住华坪县**镇**社区**路**号附**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华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8月份期间,刘**(另案处理)伙同周**(另案处理)、杨*、杨**、高**在华坪县荣将镇**社区**组**酒楼、荣将镇**社区**组李**家、石龙坝镇**村委会**组刘**家开设“押纵队”赌场。该赌场以使用麻将、骰子以“押纵队”方式组织不特定人员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刘**、周**、杨**等人在上述三个地点开设赌场,组织不特定的人员进行聚众赌博,平均每场抽头渔利至少2000元,累计组织聚众赌博至少三场,累计参赌人员20余人,累计抽头渔利至少6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认定的高**涉嫌参与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