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67********,汉族,初中文化,金乡县胡集镇东**楼村村书记,中共党员,住山东省金乡县**楼村**街**巷**号。2019年8月21日因赌博被金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天。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金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5年7至10月,高某某、孙某某、董某某合伙经营金乡县双通农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通公司”)期间,在无真实业务往来情况下,在2015年7月10日,向徐州荣飞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价税合计2259968元,税额259996.4元,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国税部门认证抵扣;在2015年8月14日,向徐州娇乡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1129984元,税额129998.2元,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国税部门认证抵扣;在2015年10月16日,向无锡清尚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价税合计2257920元,税额259760.8元,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国税部门认证抵扣。
经本院审查并经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金乡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双通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双通公司具体实施该虚开行为的实施者,高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_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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