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新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301976********,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住永新县**镇**村**村**号,现住永新县**镇**栋**单元**号。2015年2月6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永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29日补查重报。
永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9日中午12时许,高某乙一家在家因为自己后门台阶问题与邻居高某甲一家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高某乙在冲突中被高某甲用木棍打伤手指,经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永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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