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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高某某)(公开版)_精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精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精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年7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18,汉族,大学本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团园艺*连****,户籍所在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团,住第五师博乐垦区沙山子83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精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7日被精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精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6日被精河县公安局逮捕;同年7月26日被精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精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精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27日至2019年6月14日期间,高某某为卖淫人员吴某某介绍卖淫8次,从吴某某处累计获取非法所得收入共计1800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认定高某某实施了介绍卖淫行为,但认定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证据不足,本院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经审查仍然认为精河县公安局认定高某某介绍卖淫罪的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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