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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高某某)(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公诉刑不诉〔2019〕6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94********,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鄱阳县**镇**村**号。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

高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同案人胡某某将未按期归还按揭款的贵G*****路虎车的车辆信息发给一扣车公司,后扣车公司跟踪该车到当时的车主高安市**镇的谢某甲家。2019年4月10日晚上,受扣车公司委托,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叫来同案人曹某某、同案人程某某驾驶一辆凯迪拉克车来高安,并联系同案人李某某、韩某某驾驶一辆救援车来到高安**镇**村一起扣车,扣车时谢某甲的母亲曾某某发现后拉着救援车的副驾驶室门不让走,但李某某未停车,坐副驾驶位的韩某某向曾某某踹了一脚,致曾某某及抱着她的谢某甲的妹妹谢某乙倒地,救援车后面的高某某等人未实施救助,两车一起逃离现场。后曾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谢某乙被评定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高安市公安局认定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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