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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高某)(公开版)_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19日由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刘某、于某、被不起诉人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20年8月14日上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4月15日22 时40分左右,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文体南街大连**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门口,犯罪嫌疑人刘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一起喝酒,因为琐事二人发生了争吵并撕扯,刘某妻子高某甲让刘某司机、被不起诉人高某进行劝阻。高某则去旁边旅店找来了刘某的工人于某、战某某二人,该三人到场后,于某用拳头将刘某某打倒,刘某某倒地后,刘某用脚踹了刘某某头部几脚,于某用脚踹了刘某某腿部几脚,后被旁人拉开,拉开后,刘某某起身向文体街公交站方向跑,刘某在后面追赶刘某某,刘某某在文体街公交车站旁边的人行道道牙附近被刘某踹倒,倒在人行道上。刘某、高某、战某某开车离开现场;于某则留在现场附近,后回到公司。120到场后经检查刘某某已经死亡。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刘某某符合生前头面部受外力作用,致脑挫伤、颅内不规则血管破裂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高某犯有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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