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石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国勘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石河子市西古城派出所,暂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玫瑰小区******。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22日被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被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4年9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6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7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 年9 月15 日0 时许,犯罪嫌疑人高**窜至石河子市11 小区94 栋楼前,乘四处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朱**停放在该楼栋前的红色嘉冠牌175 型三轮摩托车盗走,经石河子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900 元人民币,赃物已追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认定高**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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