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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高某某)(公开版)_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石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国勘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石河子市西古城派出所暂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玫瑰小区******。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22日被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被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4年9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6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7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 年9 月15 日0 时许,犯罪嫌疑人高**窜至石河子市11 小区94 栋楼前,乘四处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朱**停放在该楼栋前的红色嘉冠牌175 型三轮摩托车盗走,经石河子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900 元人民币,赃物已追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认定高**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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