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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高洪志)(公开版)_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梁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8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住武城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及何**、李**、赵**(以上三人另案处理)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梁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20日至同年5月20日)。

梁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8年8月份,被害人孟某某通过何**向德州武城发达面粉厂供应小麦。面粉厂将小麦款支付给何**后,何**再向被害人孟某某支付,但面粉厂向何**支付的小麦价格低于何**与被害人孟某某约定的价格。其间,何**安排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及李**、赵**冒充面粉厂工作人员,虚构面粉厂要求完成任务的事实,欺骗被害人孟某某继续供应小麦,并拖欠小麦款。截止2019年1月份,何**以高价收低价卖、拖欠小麦款的方式,共计诈骗被害人孟某某519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梁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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