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锦凌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072419940203145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镇**村**社。因本案于2018年8月19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2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起诉期限半个月二次。
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刘某乙、伙同高某于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期间,在没有网络游戏《**江湖》任何官方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非法获得《**江湖》服务端(陶某某出售)与登录器(高某某出售),租用服务器承载后,通过在网站上发广告和网站链接拉拢玩家,私自运营模仿《**江湖》的《完美江湖》私人服务器,通过玩家在其中的充值消费牟利。刘某甲、刘某乙、高某经营完美江湖私服游戏非法经营数额八万余元。2018年10月17日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刘某乙、高某经营的“完美江湖”私服游戏程序与热血江湖官方游戏程序存在实质性相似。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确定犯罪数额,且侦查机关不能在犯罪嫌疑人处调取私服程序来确认侵权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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