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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高芳)(公开版)_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岚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不起诉人高,女,198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住福建省平潭县苏澳镇****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710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7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欧存华,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芳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平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平潭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二次退回平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平潭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平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高芳等人通过非法渠道向他人购买走私烟、乱渠道烟等卷烟,存储于平潭县潭城镇中埔庄50号、55号、56号仓库内,并销售给陈功冰、林峰等人,从非法获利。

2019年5月14日平潭烟草专卖局等部门在其仓库内查获以非正规途径购进的违法卷烟78个品牌规格共957.4条,经省烟草局核定价值人民币336447.19元,其中走私真品卷烟492.5条,价值人民币141767.85元;乱渠道真品卷烟22条,价值人民币11275.64元;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假烟132.1条,价值人民币92159.04元;无法鉴别卷烟310.8条,价值人民币91244.66元。被不起诉人高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平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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