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公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23281975********,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事业发展部总监,出生地山东省博兴县,住山东省博兴县**街**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年5月5日被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博兴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3年至2015年,犯罪嫌疑人魏某某任山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事业发展部总监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受伤现金等财物共计9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博兴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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