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莫垦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石河子**热电厂铲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住石河子市**镇**花园**栋**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0月27日被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莫索湾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莫索湾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索湾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8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9月25日至10月25日、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2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月21日至2月4日)。
莫索湾垦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初,包某某(另案处理)受雇于吴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新F*****的黄色德隆牌F3000自卸货车。2019年4月至5月期间,包某某利用向石河子市**团**拌合站运送砂石料之机,于夜间多次到附近的新疆**新材料有限公司材料堆放区内盗窃法兰片,并将所盗的175片法兰片变卖给魏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魏某某、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明知涉案的法兰片系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后转卖给他人。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总计人民币105906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莫索湾垦区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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