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1〕49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村**庄**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
义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6月18日13时许,魏某某至义乌市福田街道湖塘村一简易棚处,趁周围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王某某放置在该处的七个模具盗走后逃离现场。经义乌市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物品总价值1995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义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认定魏某某以秘密窃取手段取得模具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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