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4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住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镇**村**社**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甘肃省通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0日被通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通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通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29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寻至唐某某家,找前妻唐某某(系唐某某女儿)讨要孩子的抚养费,魏某某见唐某某不在家,便与唐某某母亲董某某发生争吵,期间董某某撕扯魏某某,后唐某某从客房出来和魏某某发生争执,并发生撕扯致唐某某倒地,致唐某某右腿骨折住院治疗。经甘肃省通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通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涉案物品由本院第三检察部保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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