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7********,汉族,中专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现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村**号,个体。2017年11月8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19年12月20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月20日侦查机关再次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3月9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同年4月9日侦查机关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闫某某(已判决)为承包临沂市罗庄区罗庄办事处韦姜屯康桥丽都工程,伪造临沂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资质,伪造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章、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章、帝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材料章、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张成华的私人用章,与临沂和力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康桥丽都三座楼盘的建筑合同,后魏某某自己私刻临沂帝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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