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营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4************,汉族,大专文化,系营口**物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捕前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小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12月7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畅,辽宁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营口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鲁某某虚构为大连**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被合同诈骗案收购玉米的事实,2018年5月4日,犯罪嫌疑人鲁某某用其实际控制的大连**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大连**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签订了购粮合同,将**公司储存在营口**物流有限公司3号库内的13061.42吨玉米冒充为**集团收购,骗取**集团信任,骗取**集团购粮款总计金额22988099.2元占为己有,并将该钱款用于偿还债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营口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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