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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鲁某某)(公开版)_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鸠检刑不诉〔2014〕2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31980********,汉族,高中文化,住芜湖市鸠江区**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4年6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6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9月15日补查重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1月7日10时许,赵某某与鲁某某因**镇**行政村**自然村池塘吸泥填充工程纠纷,鲁某某、赵某某在**镇**行政村**自然村附近的后河大埂上发生揪打,鲁某某用拳头将赵某某的头部、脸部等处打伤。2014年4月4日,经芜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的左颧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殴打被害人赵某某的事实清楚,但是该案的证据不能证实轻伤的结果必然系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的行为所致,证据不充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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