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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麦嘉浩)(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麦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97********,汉族,中专文化,佛山市**厂工作,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大街**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9年10月2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1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害人雷某甲和雷某乙到张某某(已起诉)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路**楼**座**号住宅内吃饭聊天期间,张某某称在佛山顺德**医院内工作,雷某甲问张某某能否联系供应猪肉到佛山顺德**医院食堂,张某某就说可以先帮忙联系—下,张某某就找被不起诉人麦某某来扮演佛山顺德**医院采购部主任吴某某与被害人雷某甲和雷某乙洽谈签定食堂承合供应包同。

2018年1月30日,张某某制作虚假的佛山顺德**医院食堂承合供应包同,并盖上其制造的假公章,让被不起诉人麦某某扮演佛山顺德**医院采购部主任吴某某与事主雷某甲和雷某乙签定食堂承包供应合同,张某某通过微信红包转账450元给麦某某作为报酬,后来张某某以需要交纳承包保证金、押金、回扣金等为由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共骗得事主雷某甲、雷某乙合共现金人民币36135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认定的麦某某实施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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