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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麦某某清)(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9〕55号

被不起诉人麦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74********,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11月2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29日、2019年2月28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月29日、2019年3月26日补查重报。

雷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麦某甲与被害人麦某乙原是同房亲人,他们同房亲人在**镇**村委会铺子村“**田处”(**村麦某丙家门口前)有一片田园,为建房需要就将该田园划分成宅基地使用,自2017年开始麦某甲在分得的宅基地上下地基建房后就遭到麦某乙的阻碍, 2018年5月5日麦某甲往宅基地上搬运来水泥、钢铁放在准备继续施工建楼房,5日14时许,麦某乙夫妇从自家扛一把锄头来到宅基地处恐吓麦某甲的工人不让施工并到宅基地里砸打在建的宅地梁,麦某甲母亲唐某某上前阻拦时被麦某乙推摔倒地上,这时麦某甲、麦某某等人过来与麦某乙发生争吵,争吵中麦某乙从身上掏出一罐子向麦某甲喷射粉未,麦某甲持起麦某乙丢放在旁边的锄头向麦某乙头部打去,打中麦某乙头部,陈某某冲去抢麦某甲的锄头时麦某甲放开锄头上前扭住麦某乙,同时在旁边的麦某某持起摩托车锁向麦某乙头部殴打,麦某乙被打倒地上晕过去,之后麦某乙被送医院救治的行为事实。案发后,受害人麦某乙的伤情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雷州市公安局认定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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