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9〕134号
被不起诉人麦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农民,住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辩护人周粤,广东国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麦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30日、2019年9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雷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位于雷州市**镇加油站附近的一块“后山园”宅基地系被不起诉人麦某与被害人麦某华的争议土地。于2018年10月9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麦某华获悉麦某与麦某某在该争议宅基地搭建铁棚,便与儿子王某某赶到村委告知干部,随后来到现场准备制止麦某、麦某某。麦某华见到麦某某站在铁棚上焊铁棚,便一手抓住电焊线,一手抓住电焊机,想提走电焊机不让麦某某继续焊铁棚。麦某某见状叫喊:“打她死去!”。接着,麦某立即赶来压住电焊机并抓住麦某华的右手使劲地掰,麦某华被麦某掰得手指痛疼时,一边争扎一边喊“救命!”。就在麦某华与麦某抢电焊机当中,麦某用手抓住麦某华的右手指用力地将麦某华连转带拉拽倒在地下,将麦某华的手掰伤。经广东省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麦某华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雷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麦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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