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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黄世安)(公开版)_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5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住**镇**村**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都昌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被都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被都昌县森林公安局决定重新取保候审,同日由都昌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都昌县森林公安局补查重报,2020年4月26日,都昌县森林公安局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退回都昌县森林公安局不出侦查,都昌县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6月26日补查重报。

都昌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019年6月22曰,中馆人段某甲(又名段某戊、段某丁,另案査处)与段某乙(又名某某,另案查处)两人合伙收购的野生动物,由段某乙请中馆人段某丙〖又名段某,另案查处开了一辆五菱双排座小卡车,从中馆送至周溪黄某某家冷冻库存放,途经狮山街时还搭载了于某乙(又名老某,另案查处)蛇皮袋和一泡沫箱野生动物(死体)。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与段某乙约定每月收取冷冻费1000元,黄某某己于2019年6月22曰、8月31曰分别从段某乙收取1000元,共计2000元。

都昌森林公安局依法聘请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对被扣押的野生动物(死体)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一、野生动物(死体)总数142只,10种,其中39只赤麂、44只斑嘴鸭、1只环颈雉、1只灰胸竹鸡、1只鼬獾属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49只华南兔、2只狗獾、1只猪獾、1只豪猪属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3只河麂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动物总数9头(死体),属同一个种类,中文名:野猪,属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都昌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段某甲伙同段某乙收购了36麂、于某某收购的1只麂放在黄某某的冰库保管,上游行为数量没有达到50只,故不构成犯罪,其他野生动物来源不清,故上游犯罪没有查实,最上游的猎捕行为没有查实,故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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