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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黄义军)(公开版)_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4198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住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街道办事处**村**组。2018年5月担任西乡县**街道办**村村委会村主任,2019年12月被免职。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西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9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西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4月份左右一天,王某某准备到西乡县**镇**村宋某某家中索要债务时,电话邀约其表弟黄某某,让黄某某从家中抱上一床被子陪其到**镇**村宋某某家中去要债,并告知黄某某如果对方不给还钱便住在那里不走。黄某某接到王某某电话后便从家中抱了一床被子,驾驶摩托车到县城**村附近与王某某见面后,将被子放于王某某的车(车牌号陕******)后排座位上,之后王某某驾驶车辆载着黄某某到达**镇**村宋某某家中。王某某、黄某某在宋某某家中见到宋某某后,王某某让宋某某给还钱,但宋某某称当时没有钱给还,王某某便让黄某某抱上被子住到宋某某家中,等宋某某将钱还了再离开,宋某某听后以“你们先回去,家中正在采茶,住在这里影响不好”为由拒绝让黄某某入住,并承诺过几天将钱凑够了再给还钱,王某某听后不同意,仍态度强硬地坚持让黄某某住在宋某某家中讨债,宋某某害怕王某某等人给其及家人找麻烦便不再说啥,接着黄某某从王某某车中将被子取下,抱至宋某某茶厂北侧的活动板房房间内,将被子铺在床上,之后王某某离开宋某某家中。在王某某离开宋某某家后,黄某某晚上住在宋某某家活动板房房间内,白天则在宋某某家中、茶厂及附近玩耍,期间吃喝均在宋某某家中。直到第三日中午,宋某某与王某某商议,由宋某某支付给黄某某1500元钱跑路费,黄某某电话请示王某某后,王某某同意黄某某拿钱后离开,之后宋某某驾驶摩托车将黄某某送至**镇**桥头后,黄某某乘车离开。王某某、黄某某、肖某某、蒲某某、周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犯罪活动,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本案不应认定为恶势力,且西乡县公安局认定黄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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