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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黄云南)(公开版)_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栗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51********,汉族,文盲,务农,住上栗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期一次。

上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9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因新房门口一小块土地发生纠纷,二人在李某某家门口发生争执,并互相有推搡动作。在推搡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用左手朝何某某身体推了一下,何某某顺势朝后退至台阶处踩空摔倒在地,造成何某某臀部坠地受伤不起。经上栗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何某某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上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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