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2019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玉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0月29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玉田县郭家桥乡五马桥村北地里因琐事与潘某某发生口角,后将潘某某推倒致头部着地。经北京市天目司法鉴定所鉴定,潘某某的伤情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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