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78*********,汉族,专科毕业,昌图县***镇**村***********,住昌图县***镇***村民委*组。因涉嫌销售假药罪, 2019年7月15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23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昌图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从秦某某(另案)手中,以30元每盒的价格购进10盒假药“濞白金精油”,在自己经营的****镇**村第一卫生室对他人进行销售。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其经营的昌图县***镇**村第一卫生室销售山东天辰纳米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濞白金精油”,是否销售“濞白金 鼻白金滴剂”不清。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山东天辰纳米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濞白金精油”不能按照假药论处。渭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山东天辰纳米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濞白金 鼻白金滴剂”应当按照假药论处。因此,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销售假药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2020年5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